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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人权”讲坛第十四期顺利举办

  • 来源:人权研究中心
  • 发布者:人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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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513日,由人权研究中心主办,教师发展中心、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协办的“公法与人权”讲坛第十四期在线上顺利举行。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吕德文做题为《解码基层治理》的讲座。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常安教授主持,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王斌通博士、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人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雷苗苗博士、人权研究中心讲师赵小静博士与谈,100余人在线上参会。

吕德文教授从六个方面对基层治理进行了详细解读:(1)基层治理在巨变时代面临基层政权建构与基层社会治理两个维度的问题;(2)当前基层治理正处于转型之中,行政事务质和量的变化、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是其典型特征;(3)在现实层面上,目前需要协调和权衡基层统一性与灵活性、基层的稳定性与弹性、基层的合法性与效率的内在关系;(4)我国基层自治所依赖的体制为党领导的国家制度和官僚体制;(5)基层治理在机制上体现为部分分工、流程控制和群众工作的常规机制,以及把握中心工作、统筹治理等内容;(6)提出未来基层治理的方向为:首先体制要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以问题为导向确立基层工作机制;第二,需要贯彻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在历史中总结出的枫桥经验至今仍是基层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第三,需要坚持综合治理,做到专群结合、多元共治。

与谈环节,雷苗苗博士结合自身研究领域,分享了两个相关问题的思考。第一,执法权下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乡级政府执法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矛盾、基层的执法条件、设备和人员不足,专业化水平欠缺,“块块”协调困难等问题。第二,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关系和职权如何界定的问题,需要明确界定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事项。此外,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应当明确产权的主体,明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农村基层治理的关系。

赵小静博士指出目前基层治理中由于治理现代化要求不得不将行政事务下放,但在治理过程中出现流于形式或侵权的现象。基层治理是中国国家建设和治理极为重要的内容,应该明确基层治理的元价值是群众的权益保障。并提出以下问题:从宪法和法律角度如何理解基层治理中的基层?在当前我国的基层治理中,法学研究能做的工作是什么?法学如何更好的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作用?

王斌通博士结合学科建设谈到社会学研究方法在基层治理研究中的重要贡献,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视野的补充,对未来枫桥经验研究提出自身的关切。并且指出目前基层治理中需要深入理解治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可操作化等内涵,防止流于形式的问题,其中需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治理的核心关切。

吕德文教授随后对与谈人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精彩回应。他指出,社会学中基层治理中的基层指的是县、乡、村三级的基层政权和社会。基层治理的合法性与基层治理的合法律性是两种逻辑,基层治理的合法性主要是指群众的认可或满意度,合法律性是从符合法律规范逻辑上而言的。目前存在推动法官下沉基层社区担任社区法官的现象,若要真正解决基层的矛盾和纠纷问题,应当重新审思基层治理的本质。在基层治理中需要寻求包容性的治理理念,传承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具体的基层治理事项的分析中,需要因事、因地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在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农村事务治理中外来人口的权利问题已经有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规定,不过涉及特殊事项的内容需要考察具体情况才能展开分析。

常安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首先,研究基层治理应当回归到其制度设计的历史场景中寻根溯源,才能够在主体性模糊的情况下,寻找到基层治理的中心工作和方向。其次,基层治理是需要交叉学科才能深入分析的议题,任何一种治理模式,以及任何一个学科和研究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和合理性,可以肯定的是结合不同的视角和研究,能够探索其背后的逻辑,这正是本次讲座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