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下午15:00,由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立法研究所协办的“公法与人权”讲坛第20期、人权研究中心校庆系列学术讲座专题(三)在线上顺利举行。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哲学与法政学院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刘作翔作题为《关于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的讲座。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常安教授主持,法治学院教授、立法研究所所长朱继萍,法治学院讲师、人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李佳飞博士与谈,校内外师生90余人在线上参加讲座。
刘作翔教授围绕建立分种类、多层级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从多方面进行了精彩的阐释。首先,刘作翔教授介绍了研究该问题的动因及相关重要概念。他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任务,这就需要厘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范围。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概要地分为党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机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等类别。广义的“规范性文件”在狭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还包括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社会规范中的习惯、道德、宗教等规范类型。
其次,刘作翔教授对社会规范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他认为,社会规范是由社会自身产生的以及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类型所形成的体系性组合或集合。社会自身产生的规范类型如习惯规范和道德规范。除了习惯规范和道德规范外,社会规范的很多类型是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的。从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来看,社会规范体系可以分为习惯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组织自制规范、各级政治权威机关制定的专门用于管理内部成员的自制规章五大种类。
继而,刘作翔教授探讨了针对社会规范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他认为,对社会规范进行备案审查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命题中的“社会生活法治化”,就涉及到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规范体系的法治化问题。
之后,刘作翔教授对建立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在他看来,中国网格化的社会结构为社会规范进行备案审查提供了基础;依靠社会组织所处的组织体系可以对社会组织所产生的社会规范进行审查;法定主管机关、监督机关可以对社会组织章程和规则进行审查;现代社会发达的法律服务体系也可以对于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发挥一定的作用。
最后,刘作翔教授提出了社会规范备案审查的原则、标准和方法等。他认为,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适时性、可适用性可作为社会规范备案审查的标准,对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应当将内部审查与外部审查相结合。
与谈环节,朱继萍教授认为刘作翔教授的观点具有极强的创见性和丰富的实践意义,并与刘作翔教授就法治化审查与法律化审查、社会规范备案审查与保持社会规范活力之间关系等进行了探讨。李佳飞博士认为刘作翔教授的讲座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加深了与会人员对于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理解。
刘作翔教授对与谈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并与线上参会师生进行互动交流。他认为,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制度能够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使自治真正在在法治下运行。
常安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他指出,刘作翔教授的研究体现了他深刻的法治情怀,对现实素材的把握和探讨也反映了他深切的现实关照。尤其可贵的是,刘作翔教授始终坚持了作为一名学者的逻辑和学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