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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浩然:隔空猥亵入罪——助力儿童网络安全保护体系构建

  • 来源:人权研究中心
  • 发布者:人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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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隔空猥亵将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论处,隔空猥亵已明确入罪。



图片源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官网


一、什么是隔空猥亵儿童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型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隔空猥亵就是其中一种。它是指通过网络发送色情图片、色情视频或者直接连线实施虚拟性爱等方式实施猥亵犯罪的行为,隔空猥亵是常见的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的犯罪形式之一,是对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做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二、隔空猥亵入罪有利于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

据统计,截至2023年8月,我国儿童网民数量已达到1.91亿,其中约40%的儿童在上网过程中曾接触到包括淫秽色情在内的不良或负面信息。2018年至2022年9月期间,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隔空猥亵以及线上联系、线下侵害的犯罪行为在性侵儿童犯罪中占据高达15.8%。可见,互联网上存在的不良信息、网络游戏、社交媒体也让儿童暴露在更多的风险之中,严重威胁到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这一现象不仅令人深感忧虑,也凸显出在互联网时代加强儿童保护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回顾历史,关于隔空猥亵儿童,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在推动相关的司法认定。2018年11月18日,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收录了骆某隔空猥亵儿童的案例。该案件首次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了“通过网络不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与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为后期隔空猥亵入罪奠定了实践基础。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隔空猥亵儿童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并加大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标志着法律对于隔空猥亵行为的认定和制裁逐步走向明确和规范,将隔空猥亵明确纳入犯罪范畴并确立相应的追诉原则,不仅有助于切实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也为维护网络环境的秩序和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儿童网络安全保护需要更多助力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儿童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护儿童网络安全,构建安全网络环境,仅依靠法律和政策是不够的,重点在于综合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共同努力。

在国家层面,国家是儿童网络保护闭环的统筹者,完善的立法是基础前提,严明的司法对立法具有实践检验的反馈效果,而行政的高效执行力则是保护得以实现的保障。在社会层面,社会是儿童网络保护闭环的参与者,企业掌握着专业技术和资料,可以从源头介入,而非政府组织在治理政策的宣传、支援和对企业的监督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个人层面,个人是儿童网络保护的配合者,学校通过教育培养儿童的网络安全意识,家庭需要在关注儿童状态的同时积极配合,落实好防治政策。

此外,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单个国家的网络治理措施往往难以有效应对跨国性的犯罪行为。因此,需要各国政府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技术合作和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儿童的犯罪行为。

 

作者:袁浩然,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