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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文、吴冰清:比例原则从国内法向国际人权法领域的移植及其挑战

  • 来源:人权研究中心
  • 发布者:人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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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是宪法上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普鲁士行政法。在德国经历了大屠杀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创伤后,比例原则被视为一种可以更好保障人权的“宪法工具而得到了蓬勃发展。今天,比例原则已被广泛转用于人权法领域。它不仅能提高人们对国际人权机构在监督国家角色方面的信任,为国际人权法提供一套评估、监督国家行为的清晰框架,还提供了一种简单、有序、易于管理的方法来帮助解决人权争议,可以让国际人权机构免于卷入错综复杂的道德讨论中。

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适当性、必要性、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即政府行为必须有助于其合法目的的达成,或者至少能够有助于达成合法目的,政府行为与预期的合法目的要具有因果关系。必要性是判断政府行为对于权利的侵犯是否超过了实现合法目的或政策目标所需的程度。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政府行为与其合法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这要求各人权机构在审查时要侧重于全面评估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实现预期社会目标的方法。

不过在从国内法向国际人权法移植的过程中,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也被不同程度地调整,这在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委员会等区域人权机构的人权保障实践中有所体现。欧洲人权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运用比例原则时,并没有严格遵循适当性、必要性、狭义比例原则的三重检验标准,较为忽视必要性检验,但却充分发展了狭义比例原则。美洲人权委员会对于比例原则的运用相较于欧洲人权法院更为复杂严苛,比例原则原本的内容结构也被分割为五个方面:合法性、合法目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在具体评估有争议的政府行为时,美洲人权委员会较为重视必要性这一检验标准。

然而,原来属于国内宪法上基本权利保护领域的比例原则在被移植到国际人权法领域后,也面临诸多争议。主要的反对观点包括:

首先,比例原则将人权话语置于一个相对简单的成本效益分析流程中。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的运用需要将可能侵犯权利的公权力手段与这种手段可能获得的公共利益进行权衡,侧重于“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的技术权重、成本或利益”。但人权话语中存在各种价值冲突,比例原则只是基于一个所谓“共同的尺度”来简单地平衡这些价值冲突,给人以“准确”的假象,从而回避了与“主张的道德正确性、善良性或正确性”有关的更为实质性的争论。

其次,这种回避实质性争议的比例原则判断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治道德的重要性。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将人权主张“非政治化”,将道德和政治话语转化为“如何权衡”的技术问题。但实际上,复杂的“道德世界”中的各种价值是无法被量化的。

最后,比例原则破坏了人权的“理由阻断功能”。有学者认为,人权具有“特殊类型的不可侵犯性”,不能够轻易让位于某种社会功利上的考量,不能将人权争论简化为政策性的争论。

可以看到,比例原则在从宪法向人权法领域移植的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如何从内容和结构上调整比例原则,以使其更好地适应人权法领域的具体情况,将是学者与人权行动者们今后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作者简介:

杨博文,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生导师、人权理论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国际人权法学。

吴冰清,西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方向2023级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