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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 我校副校长、人权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常安教授在《法商研究》发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人权意义

  • 来源:人权研究中心
  • 发布者:人权研究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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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首席专家、陕西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主任。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2026年第4期


【摘要】准确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人权意义,须明确四个理论前提:厘清话语表述背后的历史语境,明晰权利与治理的关系逻辑,理解制度的时代性与连续性,以及发挥人权话语的沟通功能。该法重申了民族平等的宪法理念,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发展权等作出详细规定,系统回应了我国各族人民权益保障的时代之问。我国秉持“共同团结进步”式权利保护模式,为解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与国家民族整合之间的平衡等全球性宪法难题贡献了中国法治智慧。我国“共同团结进步”式权利保护模式的特点包括:注重权利保护与共同体整合互促互进,主张共同团结进步而非对抗,重视权利保护的民主性与普惠性,强调积极权利并关注权利能力的培育,夯实权利保障的基础设施,以共同现代化作为权利保护的动力机制,注重权利保障的实效并强化国家责任。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人权 少数民族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