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以法释义学的方法审视之,刑事特别程序项下的“刑事”“特别”和“程序”各有其对应的词源语义与概念指称,三个概念由外向内,关联耦合,共同划定出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内涵、外延和立法基准。然而,受制于刑事特别程序词源不明、立法基准逻辑不清等因素,该程序在我国当前的规范与实践层面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内部自洽与外部他洽的问题。为合理重构我国刑事特别程序体系之下的特别程序类型,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借由类型化方法,基于程序要素明晰“主体特别”与“客体特别”的两重“特别”界分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增设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以吸收“贪腐类”缺席审判程序,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增设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和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助力法典化时代语境下我国刑事特别程序体系建构的科学化与精细化。
关键词:刑事特别程序;法释义学;立法基准;程序要素;类型化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