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民初“护法”观念的再认识
作者简介:杨博文,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生导师,人权理论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国际人权法。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评论》第23卷第1辑
摘要
1917年开始的护法战争旨在恢复《临时约法》的效力,但《临时约法》与护法战争的内在关联在过往的研究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临时约法》“停火协议”的性质和“因人设法”的制度设计,导致《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责任内阁制宪法却欠缺国会解散制度,而护法战争的爆发、南北对峙格局的形成,正是源于双方对“国会能否解散”这一问题的不同解答。在护法战争中,广州护法阵营将“国会不得解散”视为《临时约法》的“潜藏条款”,主张“护法=恢复《临时约法》效力=恢复已被解散的旧国会”。但“护法”观念在民国初年并未局限于护法战争中国会解散与恢复的具体语境。1915—1916年的护国战争也具有“护法”性质,这场战争中围绕“明令恢复约法”的讨论揭示了“护法”的法律意义,即在承认《临时约法》规范效力始终存在的同时,认定约法在经验层面存在实施障碍,进而需要设立法外军事机构,以战争方式将影响该宪法实效的现实障碍排除。将“护法”提炼为一个“中层概念”,可以为我们分析《临时约法》和整个民国前期宪法史提供概念工具。
关键词
《临时约法》;护法;国会;中层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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